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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91113
施行日期 19991201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范和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机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连续在同一地点使用满两年的,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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