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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1997)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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