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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1997)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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