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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状态 2005年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5]8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61201

施行日期 20061201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批发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工商预核准);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三)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人销售;

(四)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

(五)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批发或零售场所。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批发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器材和操作规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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