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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按防突设计组织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接受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并相对固定工作地点。煤矿的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井下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其绩效工资考核不能与煤炭产量、掘进进尺直接挂钩,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履职尽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必须固定在同一个工作面工作。

(三)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现场管理。煤矿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其他作业人员实行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对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等危险地点的作业,矿井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盯岗作业。

(四)必须强化瓦斯灾害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是瓦斯、煤尘、火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责任主体,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并与就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为其服务,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训练演习。矿井执行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工作任务时,必须有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参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完成安全技术工作。煤矿必须开展管理和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加强日常应急值守,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一)必须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瓦斯情况。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动态变化情况。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瓦斯综合治理会议,专题分析研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总结计划、安排部署下月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抽采、防突等工作。

(二)必须定期排查治理矿井通风瓦斯隐患。煤矿是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管理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和装备。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通风瓦斯事故隐患。煤矿对排查出的通风瓦斯事故隐患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及时分析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制定隐患的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同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必须及时分析处理通风瓦斯异常变化情况。井下发现风流、风量变化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采掘工作面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现场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也必须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动力电源并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一)必须坚持多措并举治理。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或应建立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的选择和开采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且保护效果有效;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布置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和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逐步淘汰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采取地面钻孔抽采煤层瓦斯等先进适用的区域防突措施。

(二)必须强化瓦斯抽采管理。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必须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根据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合理选择抽采方式、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实施多手段、全方位综合抽采,确保抽采达标。煤矿要制定瓦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统计考核制度,瓦斯抽采量计划须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来确定,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要做到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抽采时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三)必须确保抽采效果达标。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确保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抽采工艺,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同时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低于1%的要求。

八、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

(一)必须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的要求。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和安装位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且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要加快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警预报系统,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可靠的红外线、激光等传感器。

(二)必须确保信息畅通。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主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确保信息畅通。

(三)必须确保运行正常。煤矿要对安全监控系统和传感器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能完好、工作正常、数据准确可靠。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严禁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四)必须确保监控有效。煤矿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值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满足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五)必须确保处置迅速。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煤矿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工作,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停电撤人等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九、煤矿必须通风可靠和风量充足

(一)必须确保生产布局优化。煤矿要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以及瓦斯治理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采用先进工艺,保证通风断面,实行均衡生产。矿井要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部署合理,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严禁剃头开采。

(二)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根据矿井水平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非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

(三)必须确保通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且持证上岗;同时要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要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井下每组主要风门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其他通风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大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保证风流畅通。

(四)必须确保井下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充足。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风量1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并控制内外部漏风(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五)必须确保井下风流稳定。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停采停掘的巷道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域除外)。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能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

(六)必须确保通风能力达标。煤矿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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