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测定步骤
(1)按钻孔深度要求将测定装置的封孔器、导气管、测量室管等与各种辅助部件连接好,检查是否漏气。
(2)钻进时应避免钻杆摆动,钻进速度应控制在0.5~1.0m/min。
(3)钻孔钻进至预定测试深度,迅速拔出钻杆,用专门的封孔器封孔,并用打气筒进行充气,充气压力0.2MPa。
(4)在封孔操作的同时,将瓦斯q值测定仪与导气管口连接好;封孔完成后,观测仪表指针摆动情况。
(5)按瓦斯q值测定仪操作要求测定q值。
7.2 钻屑量S测定步骤
(1)钻屑量(S)的测定与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同孔同位置进行。
(2)螺旋钻杆钻进,接取钻进过程中的钻屑量。
(3)在钻孔打到预定孔深时,在钻进的过程中,在孔口用专用口袋接取钻屑,并用弹簧秤称取钻屑量(S)。
8 测定记录
8.1在测定开始前应测量并记录工作面位置、煤层厚度及有无地质变化等;在测定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钻孔的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进时有无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
8.2 测定数据的记录格式见附录A。
9 突出危险性判断方法
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钻屑量S值取所有预测钻孔的最大值作为该指标的测定结果,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该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在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时,直接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0 预测超前距
10.1 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10.2 预测(效检)超前距以各预测(效检)钻孔沿巷道轴线方向投影的最小值为准。
11 措施效果检验
11.1 经突出危险性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的,必须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然后进行效果检验。
11.2 效果检验采用的检验指标、检验方法和钻孔布置同突出危险性预测一样。在效检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时,直接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1.3 严禁使用措施孔或预测预报孔作为效果检验孔,检验孔开口位置必须避开措施孔,以防与措施孔打透。
11.4 每次效检后,掘进应保持不少于2m的效检超前距和不小于5m的措施超前距。
11.5 效检后停工时间超过24h的,开工前重新效检。
11.6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审批必须依据防突校检报告单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综合判定。
12 其他
12.1 本标准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
12.2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2.3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2009年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