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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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