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康夫表示,只希望能清清白白离开人间。 刘正图
原标题:教师汪康夫申诉40年:仍相信法律,“被强奸”女生出面翻供
今年74岁的汪康夫,人生50年都活在“牢门”里。
前10年,他是一个满城风雨的“强奸犯”,被控利用教师的身份强奸少女学生两名、猥亵少女学生10名。
后40年,他出狱,又走进一个透明的“牢门”:他能看见门外一直支持他的妻儿,为他奔走呼吁的老朋友、律师、记者,在电视上痛苦流涕承认当年说谎的“被强奸”女学生,以及对当年发生的一切躲躲闪闪的人们。
在门里,他低着头不断地写申诉信。尽管认定是法律程序不公毁了自己一生,汪康夫依然相信法律程序本身,他说再绝望时自己也不曾闹访,要维持一个读书人的体面。
“被害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被害人,这个罪让我怎么认”
1966年,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24岁的小学教师汪康夫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公安机关起初认定:汪康夫以找学生“谈话”、帮学生“治病”、教学生“游泳”为名,使用各种流氓手段,强奸12名女生。
后经复查,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汪康夫强奸两名女生,猥亵10名。
汪康夫不认罪,他在二审宣判笔录上写下:“我没有强奸女同学。”
出狱后他犹豫再三,试着给当年的女同学寄信,问她们为什么检举。
一人回信:“究竟为何事使您改造10年,倘若为强奸了我而受刑,这是实在的冤枉,冤枉,大冤枉,我可到法院去作证。”另一人回复:“我以前不知道这件事会到我的头上来,我也要设法把这事弄清楚。”
汪康夫惊愕:“10年牢狱,被害人竟然都不知道自己是被害人,这个罪让我怎么认?”
1966年5月的一天早上,班里突然换了班主任。班长李利元偷偷打听到,教师汪康夫因为涉嫌强奸女同学被带走了。他不敢相信,印象中的汪老师为人正派认真,从不和其他教师喝酒猜拳乱开玩笑,连打乒乓球都是认真的。
50年后的2016年,李利元在电话里向澎湃新闻回忆,当时他不敢跟同学说什么,正值文化大革命开始,那时学校的政治环境很紧张。
全班12名女同学都被两名教师叫去做了秘密谈话,谈话逐次进行。被谈话的女同学之一李莲欣日前告诉澎湃新闻,教师曹静安在放学后把她叫到一个房间里,让她写出汪康夫对她做了什么。
她回忆,当时不知道该写什么,汪老师是她心目中最好的老师,她总是自豪地跟别人讲,“我们班一整面墙,全是流动红旗。学习好,体育好,文艺也好。”
可是不写就不让回家。“什么硬邦邦的东西,我不知道她在说什么,是棍子吗,什么塞进了你的阴部。”李莲欣称自己很害怕,对曹静安的话不知所云,最后照着一份写好的材料写了几行,签字才被放走。
出门后,李莲欣遇到了好朋友李花清,知道了她被另一名教师贺恩莲找去谈话,也是不写就不让出门。李花清是班里成绩最好的学生,她喜欢汪老师上课的活泼劲儿。汪康夫常在黑板上一边布置作业一边就唱起来:“太阳出来罗嘞喜洋洋罗郎罗”,同学们也就跟着唱:“挑起扁担郎郎采光采上山岗罗”。
李莲欣小声对李华清说:“都是胡扯的,我们害了汪老师。”她转头一想,害也是曹静安害的。
两人从此再也没有听说过汪康夫的事情,直到50年后澎湃新闻记者找到她们,李莲欣才意识到当年的那几行字让汪老师坐了10年牢,她原以为汪老师很快就会被放了,或者调到其他学校去了。
贺恩莲、曹静安在和12名女生谈完话后,分别上交了一份报告,上面记录了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详细过程、女学生“被强奸”时的身体反应,在这份报告里,贺恩莲甚至记录了“强奸过程”的对话:××叫了一声哎呦,汪说:“叫什么,有痛吗?”
汪康夫的同事刘丽南当时回到家里偷偷告诉弟弟刘砥南,你的初中同学汪康夫因为“强奸”被抓。刘砥南50年后告诉澎湃新闻,他当时不敢相信,猜想汪康夫被抓可能与他的家庭出身有关。
汪康夫的同事郭志彪回忆,他当时也很惊讶,他和汪康夫同住一间教室宿舍,知道汪康夫和同学关系好,但没发现有什么出格行为。
郭志彪知道汪康夫性格孤僻的一面,平时很少说话,有空就看看书。因为他家庭出身不好,父亲此前是国民党军官。
没有人敢站出来为汪康夫说话,只有在看守所里的他自己不认罪。莲花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奸少女犯汪康夫的案情报告”显示:公、检、法三家随后派员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了复查。
复查过程中发现,曹静安在找女生谈话过程中有追逼和引诱现象,由自己写好检举稿子交给女学生抄。由此,强奸12名变为强奸两名,猥亵10名。

汪康夫在整理申诉材料。 刘正图
申诉40年:绕一个圈,又回到原点
汪康夫没想到,他的申诉之路会长达40年。其中经历了几次由希望到失望的反复,大多时候是无望,没人理他。
第一次希望的来临在1980年。汪康夫向莲花县人民法院多次申诉后,法院组织了复查,对当年一审法官、参与“问话”的教师贺恩莲、曹静安等有关人员做了重新调查。
调查笔录中,一审法官和曹静安提到过:“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贺恩莲谈到,“谈话时我们是带有引导式的”,“我记得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只叫我和曹老师写过检举材料。”法院最后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申诉。
第二次希望出现在1986年。在汪康夫持续申诉后,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此案。
汪康夫的代理律师魏方红对澎湃新闻称,他于2011年4月18日去吉安中院调取案卷时,看到一份曾由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地区检察院作出的联合调查报告,该报告结论是“认定无罪,否认原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魏方红称,该报告法院禁止复印,自己未能拿到复印件,就把结论摘抄给汪康夫,汪康夫把这几行字工工整整记到了日记本上。
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并称汪康夫提供的两位被害人否认原检举的信件是经过串通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汪康夫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认为,自己的强奸罪名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被害人的控告、笔录、陈述,称原卷中如有上述材料他就息诉。
1999年,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的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被划分到萍乡市。次年,萍乡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中院相同的答复驳回申诉。
汪康夫不服,继续向萍乡中院申诉。2004年,萍乡中院回复:“本院不是终审法院,无该案的管辖权。为此,本院已将你的申诉材料移送吉安中院处理。”
吉安中院回复,1987年已经给了答复,请向省高院申诉。江西省高院未就申诉回复。汪康夫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信,省人大回复:来信已转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