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杨先生向记者出具了医院诊断书,上面写着急性胃炎。他还给记者看了他手里仅有的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此,杨先生说:“这个事我也向科室领导反映过,但是科室领导说签一次就够了,单位不会少我的待遇。”
随后,记者就此事来到煤炭科学院,总务科郭主任说,现在单位还没有辞退杨先生,因为他没有在解聘通知单上签字。目前单位取消了保安岗位,会按照劳动法为他提供相关的补偿。而关于用工合同只签一年,郭主任说,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少他什么。
关于补偿问题,杨先生说,单位答应给他1万多元的补偿,但他认为不合理,因为自上班以来,在节假日加班期间单位没有为他支付过加班费。目前,杨先生已经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庆胜认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杨先生的工龄已达5年以上,按规定,杨先生依法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杨先生请病假一周后将其辞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此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单位应向杨先生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作者:刘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