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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交运集团遵化第五分公司挂靠客车背后的利益链条调查
2019-10-14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20135月份,河北省遵化市民的连续求助内容被记者在网络进行曝光后,试想可能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求给百姓一个合理的处理,可时隔一年后的河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遵化第五分公司仍然存在类似的问题,似乎比往年愈演愈烈,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件回放

      2013
11日,唐山交运集团遵化第五分公司,以不签定“班线客运车辆收购协议”为名,对不签定收购协议的运营车辆强行停运和无止境的扣押,对扣押车辆不开暂扣证,不签定收购协议和承包合同不予营运,造成40多辆客车停运,各车主问遵化分公司经理王毓民和交通局主管局长,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有春运证没有办法营运,签定协议就可以继续营运办理营运手续。128日,车主们找唐山交通局反映客车被停运一事,唐山交通局副局长郑建国(谐音)告诉车主们春运证一张不少的下发在遵化交通局。回到遵化,经过在交通局一天一夜的漫长等待,终于在131日上午等到了交通局张子伯局长,而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还没有签定收购协议和承包合同没,春运证不能发。”停运将近一个月,这对车主们的损失和伤害已经达到了一个极限,最后得到的却是没签协议春运证不下发的结果,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两名车主含泪在局长办公室喝下了农药,在场的交通局长和五公司经理不闻不问,而是夺门而逃。

      在遵化市见到了两位喝药的车主,当记者说明来意,车主眼含热泪的诉说了强行收购客车的经过,我们东借西借的花好六七十万买的车和线路,现在遵化五公司要以每个车座
100元的价格收购,这不合理,对我们车主来说不公平。就算是收购,我们车主也有对政策的知情权,也要合理的收购啊!

      郭女士拿出了收购协议和承包合同,告诉记者遵化市公证处称:此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解释:标题与公章不否,标题是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而公章是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公章。

      郭女士和徐女士的丈夫得知妻子因讨要春运证无果的情况下,在交通局局长办公室与交通局长以及五厂经理王毓民口角激化喝下农药被其他车主送往遵化人民医院抢救,二人丈夫跑五公司找王毓民经理堵讨说法,却在
2013220日被遵化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刑事拘留。

     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有法未依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这一事件中,原线路营运权取得是在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实施之前,这些业主们自己开发的线路,当时都有个体营业执照,后来是因为国家引导规范的原因形成了挂靠经营这一问题,但是挂靠初期营运证和行驶证还是在个人名下的,后来是公司一方因为管理原因在未告知这些业主们也未经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将机动车、营运证过户到公司名下。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即便禁止挂靠经营也不能溯及既往,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挂靠经营是个合同行为,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都是民事问题,即便终止挂靠也不是只有停运一种办法,更不是强制收购的做法。

     互相推诿  谁在管事

    2014
49日,上午915分左右,记者继续跟踪调查该事件的处理进展,在遵化市交通局大楼7楼的综合办公室,一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把手”开会去了,“二把手”在运管站大楼(北楼)办公。

      记者立即赶到了遵化市运管站,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张局长在三楼办公,到了三楼只看到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在玩平板电脑,问张局长说在交通局大楼(南楼)办公,运管站长在客运站办公;

      记者又到了客运站,但客运站运管办公点空无一人,客运经理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全部不在。记者随后拨打交通局主管运输的张局长电话,无人接听,运管站王站长电话无人接听,随后又拨打了遵化纪委电话,把情况说了一下,说落实完给回复,到现在没回复。

     对于河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遵化第五分公司
一百块钱一个座收购客车,不签收购协议不给验车和延续营运手续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国家的法律条款四类班车允不允许个体经营?至今遵化交通局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于事情的发展变化,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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