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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微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现象凸显
2019-10-14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广东省东莞市近日公布了今年第三季度存在重大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11家企业因为违法使用童工被处罚。记者走访多家企业发现,小微企业正成为童工现象“重灾区”,亟待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小微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现象凸显

  据了解,东莞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有50多万家,其中超过80%都是小微企业,而此次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公布的11家企业也都属于小微企业。从行业上来看,以电子、玩具、包装等经培训较容易上岗的企业比较多;从频率上看,临时工、暑期工较多。

  东莞市东城区强兴饰品包装厂是一家仅有20多名员工的小厂,此次因违法使用童工4名被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每人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老板付强说,这4名童工有2人来自河南,2人来自广东河源,都是暑期工,干了10天左右被人举报。东莞市圣安奇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说,该厂主要生产月饼等食品,季节性强,需要临时工,此次被发现的童工是在该厂工作的父母介绍进来的。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小企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普遍不重视行政管理,难过“人情关”。

  位于虎门镇树田社区的东莞市烁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使用童工被处罚。该厂的一名负责人称,被查的童工是一名临时工,是一家人力派遣公司送过来的。当时这家人力公司保证“没问题”,而且这名童工只差一个月就满16岁,所以他们在移交资料的时候也没认真审核。

  据调查,小微企业管理松散,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管理。这种企业大都是一人身兼多职,甚至连门卫都负责招聘,这种粗放式管理导致了招聘的随意性和不专业性。

  付强说,自己虽然知道使用童工违法,但许多孩子都是熟人介绍的,有的甚至是父母亲自带过来并苦苦哀求,自己碍于情面就同意接收。付强说,平时经常看到附近村子里的一些“三无”工厂使用童工,自己也感觉问题不大,就放松了警惕。

  劳动监察执法面临诸多困难

  “从现状来看,想根治童工现象很难,只能逐步减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何柱坚说,他干了十多年的劳动监察,感觉劳动监察执法在现实中困难重重。

  “借身份证”现象颇为普遍,而企业难把“鉴定关”。“一方面因为社会办假证的太多,花100元就可以做出高仿品质的假身份证;另一方面则是更多的人拿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来应聘,企业很难查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说,许多企业向劳动部门抱怨,单靠企业无法核实应聘者的真实信息。“很多童工借他人身份证,上面的照片与本人有几分相似,即使是劳动监察部门,也难以分辨出来。”

  目前,东莞的劳务派遣公司可谓鱼龙混杂。官方数据显示,东莞的劳务派遣公司在2008年前仅50多家,现在发展到了1000多家,不少童工便是由这些公司招进来的。“但这些黑劳务派遣公司打一枪换一炮,执法检查时甚至都找不到其注册位置。”何柱坚说,由于实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更容易了,但这无形中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值得提醒的是,当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随务工的父母入厂帮忙,一些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违法用工难以监管。

  根治童工现象须跨部门合力多管齐下

  专家表示,根治童工现象是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尤其是要加强童工输出地的源头管理。

  广东省劳动监察部门建议,根治“童工”现象,需要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治理。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学费、书本费的减免工作,减少学龄少年儿童的流失,并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防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企业从事生产劳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的扶助。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鉴定疑似童工的身份证明,核实年龄,并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当中的未成年人。

  何柱坚介绍说,东莞市在劳动监察方面开始实行“主动监察+举报”的模式。在“主动监察”方面已建起科学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分成674个网格,每个网格都有专职的劳动监察员,整个体系分级监控,定期抽查。

  同时,从2009年开始,东莞市开始实行“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于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者,按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这些奖励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举报违法的线索不断增多。

  “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将这些违法名单与银行信用体系挂钩,让违法企业贷不了款,接不了单,以此引起企业的警醒和重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潘石鹏说。

  有专家还表示,打击违法使用童工还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要对学生实习和学生打工的年龄和岗位进行明确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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