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2)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十)防治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水害治理重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探放水未落实“三专”(专业人员、专用设备、专门队伍)要求,承压水超前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一)运输和供电线路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1)长度超过 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 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2)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3)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十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一般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1)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2)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3)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4)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十四)露天煤矿钻孔、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十五)露天煤矿排土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十六)露天煤矿通信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 ,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 ,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
安全避险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