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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管辖权争议,源出司法实践惯性思维
2019-08-22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于12月21日上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仅30分钟,被告人的律师党琳山(下称被告律师)因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而退庭,导致审判中止,审判长宣布案件延期审理。据杭州中院官微发布的通报,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保姆纵火案:管辖权争议,源出司法实践惯性思维

  被告律师表示,其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消防部门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司法机关未予调查取证;被告律师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作证,也未得到法庭的准许。同时,被告律师表示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且告知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纵火、盗窃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所以不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上,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确有管辖权。

  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