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7日,在泉州一所中学举行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建设监理课程考试中,监考老师在3个考场中发现多名学生的长相、携带的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报考的考生年龄都在40岁以上,而坐在考场里的学生年龄却只有20岁上下。监考老师随即将5名考生带到办公室询问,这5名大学生很快承认了替人参加考试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替考案中包含两起案件,随后1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归案。(8月3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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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鲤城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6名大学生及其他人员移送检察院准备起诉后,经过实地走访调查,负责审查起诉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6名大学生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选择柔性办案,从学生成长和前程的角度出发,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力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的确,这是一个理性的考量,这是一个明智的决定。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法律实践证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才能使法律发挥极致的效用,实现法律制定的初衷。亦因此,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曾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与从宽处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于2005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这,体现了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的精神,折射了法治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