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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玉:惩戒学术失德也当守好权利边界
2019-08-22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大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理由是其在校期间发表的一篇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随后,于艳茹将母校告上法庭。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大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7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于艳茹案”作为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范例意义不可谓不大。而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无疑让不少人大跌眼镜。在报道这一案例时,许多媒体都采用了诸如“抄袭者告赢母校”之类的表述,这种删繁就简的叙事模式,无形间给公众造成了极大误导。倘若详细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我们便会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的复杂。这种“复杂”,包括了事实认定、程序规范以及法律适用等各个层面。

  相关法院给出现在的判决,主要依据是“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具体来说就是指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这样的判决理由当然是有道理的。然而,本案审理的真正看点却并不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自始至终都未就“撤销学位”这一结果本身是否违法给出明确的裁断和说明,这可说是回避了“核心问题”。如此,揪着程序违法说事,避免作出实质判断,这种审判策略,显然是为了不使个案变为“判例”,继而产生扩大化、深远化的司法影响。

  法院的终审判决,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也算是履行了司法救济的职责。然而,从彻底定纷止争、澄清是非对错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份判决又显得是有所保留、有所缺失的。其实,本案中北大撤销学位到底有没有违法,并不是一个多复杂的判断题。于艳茹的涉抄袭论文并非是博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间也是在毕业离校之后。有鉴于其抄袭行为与获取博士学位并没有关联,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大致可以认定,北大撤销学位的做法并不合适。

  《学位条例》规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复议可以撤销”,而《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则规定:已结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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