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在首次、最后这样的关键词面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宪法”的语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有了别样的关注价值。
稍有梳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虽然是首次,但其实由来已久,至少早在2006年便有了修订稿。这其中的冲突意味,本身也折射了此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求索漫漫”。深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于利益博弈的激烈。
从经过首次修订后最后面目看,未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不少亮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是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进而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将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有几个可以想见的时代背景:第一,这是法治建设对互联网时代的主动拥抱。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互联网因子已经深入其中,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绕不开对互联网的关注;第二,从立法技术层面讲,这是对一般条款中“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的具体化。将“一般条款具体化”,这是大陆法系在法治演进中的探索经验,并且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证明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而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领域的具体条款,在时代背景之外,更值得言说的是,是它的价值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