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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看守所法》征求意见,侦羁分离没有出现
2019-08-22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公安机关有必要将看守所的管辖权移交出去,促成侦羁分离。譬如监狱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

将“人犯”改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法”启动了“立法”,6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看守所条例》被一些学者称为“古董级”法规,因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于1990年施行迄今已27年;而《刑事诉讼法》都已于1996年和2012年作过两次修订,但它却没有因应同步调整。譬如,《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处于下位的《看守所条例》第2条却依然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出现了不协同。

当然,最扎眼的还是条例自第2条即有的“人犯”称谓,整部条例出现不下71次之多。而由第2条具体内容即可知:看守所羁押人员,除了少数剩余刑期甚短的俗称的“已决犯”,绝多都只是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已。《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犯”称谓完全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一律改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失为一次迟到的调校。

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是不无遗憾,而尤以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保留了现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为甚;这又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由公安部门主导有着莫大关联。

于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本有明确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换言之,涉及看守所的立法工作,应由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