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中组部等4部门公布了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职时要报告从业去向,各机关原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职后,3年内不得受聘管辖范围内企业,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5月27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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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观之,此次规定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而且,从辞职去向的报告与备案,到辞职后的监督与处罚,实现了全链条监管。这是全面从严管理干部、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必要之举。近年来,一些公务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虽然在职期间没发生受贿等腐败行为,但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管辖地、管辖范围的企业获取利益。
而公务员辞职须报告从业去向,应遵守任职规避的范围时间,违规还要被严肃处罚,无疑有利于制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期权腐败”亦即权力“期权化”,当期不收获好处,若干年后才回报,故这种腐败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难以被定性,难以被查处,违规成本为零,造成的危害性却更大,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正因“期权腐败”的交易,不直接涉及金钱等物质好处,在反腐中打击“期权腐败”往往鞭长莫及,唯有在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时,增加限制时间和禁入领域的规定,才能够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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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公务员辞职新规也是我国反腐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制度的效果如何,还要看能否严格执行。一个执行环节在公务员所在单位,若单位对辞职者的从业去向没尽到审查义务,或有意隐瞒,又该怎么办?另一执行环节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它们对新规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之责,会不会“民不举,官不究”?还有一个执行环节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它们对违规从业现象应进行处罚,会否睁只眼闭只眼?从现有报道来看,新规并没有对这些单位与部门失职的处罚条款。如何给这些权力带上“紧箍咒”,是接下来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