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某种野生动植物是否属于重点保护对象,除了官方发布的名录之外,难不成还并存着另一套标准么?

近日,由河南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河南法制报》的这条法治新闻,在舆论场上引起不小波澜,虽不乏质疑法院判决太重的声音,但随着生态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特别是2015年“大学生掏鸟案”,以及今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有人因为逮癞蛤蟆被刑拘等个案的普法效果,大多数人已经能够理性地看待类似判决了。
尽管秦某案件的案情细节披露不多,但秦某所采挖的“野草”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确定“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关键信息,让网友们开始奔走相告“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新闻报道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起先,秦某只是被森林民警查获,处以行政拘留7日,此后,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检察院的介入下,秦某的案件转入刑事司法程序。正当人们为检察院的敬业和负责点赞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