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几万斤病死猪肉流入深圳。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介绍,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3月13日《新快报》)
近些年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落地样本。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诉讼大多集中在环保领域,在消费领域却甚少有突破性进展。在很多人看来,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或许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更为多元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多种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法律仅仅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从现实来看,很可能正是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启动概率。
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现状是,省级消协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发起相关诉讼却长期缺乏自觉。以所谓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为例,其之所以会成事,最初还是源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后者就相关案件发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