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月22日《新京报》)
根据办法内容,今后浙江将对国家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这在全国范围内无疑可算是一大创举。当然了,诸如此类的地方立法突破,在上位法层面其实早有安排。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表述,本着‘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进行追偿。就此而言,浙江版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无疑更加具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机制都处于休眠、虚置的状态,这着实很是耐人寻味。要知道,倘若严格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刑法》中的法律条款,制造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极少有责任人被追责,就算是“被追责”也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