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位于厦门的国产动画制作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侵权,赔偿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135万元。这起侵权案的起因是,这家名为“蓝火焰影视动漫”的公司制作的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上映,而原告认为,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自己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法院最后支持原告的理由是,原告的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虽然“在创作过程中,简单的某种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不能使用他人独创性的表达。”
这起抄袭案,让人又一次想起很久以来一直在媒体曝光的各类抄袭事件:从院士论文涉嫌剽窃,到知名商品在市场上被频频造假、出售,再到近年来时时出现的网络抄袭事件。
我们固然可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市场总体上是鼓励原创而反对跟风抄袭的,因此抄袭需要付出代价,就像上面这场诉讼的被告那样,可是为什么,在中国,抄袭行为会如此普遍呢?这恐怕就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和市场可以纠偏的了。
抄袭成本低,自然是导致抄袭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竞争中,所有的商家都具有一种天然的倾向,那就是一方面为了提高单件商品的利润,必须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还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销量,确保总体盈利规模。而模仿知名商品向市场出售,恰好能让商家达到这两个目的。因此商家虽也知晓法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愿意抱着侥幸心理去试水,况且,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与可能获得的收益相比,违法成本并不算太高。
这样说,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提高抄袭的违法成本,就可以减少违法行为了呢?这种说法看似有理,但问题是,在当代复杂的市场体系中,各种经济行为之间存在着非常强烈的互相依赖、互相牵制的作用。既然各种抄袭行为已经存在,而且广泛、大量地分布在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