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大会到底有无正当性,其实早有定论。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
但现实中,公捕公判大会依然时有出现,陕西兴平只是最新的例子。在受到舆论质疑后,兴平政法委在回应中“承认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精神是不一致的,今后将不再召开此类公开处理大会,严格遵守上级规定。”这一轻佻态度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公捕公判被明令禁止却始终难以禁绝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