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董女士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记者调查发现,有类似遭遇的人还有很多,他们虽已和此前的配偶离婚,却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11月15日《成都商报》)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甚至恶意举债,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而举债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离婚之后,将这种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让未举债的一方“被负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背上沉重的负担,伤害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社会公平,也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承担原则。
实际上,《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设定了范围和前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