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意见亮点进行解读。刘贵祥说,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月26日法制日报)
现代市场或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构建这样一种社会生态: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反之,如果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躲猫猫、可以耍赖皮,还各自活得很滋润,“老赖”就有了示范效应。最后劣币驱逐良币,诚信反倒曲高和寡、边际成本高不可攀了。
这些年,针对“老赖”的紧箍咒不少,但平心而论,念得地动山摇的并不多。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共计66954人次。
一方面,有了黑名单、有了惩戒令,不少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义务,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但另一方面,惩戒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仍有提升空间,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在起步阶段。因此,“老赖”、乃至“资深老赖”仍不鲜见。正如最高法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