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在关上这扇门的同时,还能另辟蹊径,将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起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对此,有媒体解读为“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并疾呼要慎重。其实,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法律在关上这扇门的同时,还能为“职业打假”另辟蹊径,将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起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反对这条征求意见的基本理由是:“职业打假”就算目的不纯,但对打击不良商家、促进社会公益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力度尚不够的当下,职业打假哪怕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是在“为民除害”。类似的观点表面很解气,本质上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