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妈妈李征琴出来,10岁的施某某(小名宝宝)高兴地笑了,但刚叫了一声妈妈,他又抱着妈妈哭了,“妈妈瘦了,我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从常州女子监狱出来直到回到南京市,宝宝一路上都攥着李征琴的手不放,中午吃饭更是先把饭菜端到李征琴面前,“你们先让我妈妈吃点饭,她身体不好,阿姨待会再问吧。”宝宝劝记者先停止采访,让妈妈吃饭。(3月13日《法制晚报》)
这样一段煽情的文字,足以让不了解事件背景的读者疑惑:“妈妈李征琴”从哪里“出来”?如果说从监狱出来,那么她犯了什么罪?而无论她犯了什么罪,从迎接她“出来”的“宝宝”的喜悦之情来看,即使假设100种罪,也不会是她因虐待了“宝宝”而入狱的。然而,李征琴确实是被判故意伤害罪入狱的,而她伤害的对象就是“宝宝”。
尽管此情此景是真实的,但对整起案子来说,这个场面是不合常理的。如果说一起虐童案,受害人对加害人毫无怨意,情深意笃,那么,法律何必要去“横插一杠子”?这不是让法律很没面子?不仅如此,李征琴出狱回家路上,急于描述了监狱管理上的“不堪”。这算是在展示法律的威慑力,还是在暗示她在受到“不公正”判决后,经受了同样“不公正”的被监管待遇?
现在倒好,李征琴既像是蒙冤入狱的受害者,更像是见义勇为,负伤康复归来的英雄。这起故意伤害案唯一的受害者,却像见到了恩人。此时此刻,法律如果是一个自然人,简直要无地自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