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送到救助站的受害人。
关押智障妇女的小黑屋。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奸淫未满14岁幼女和智障女的,不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如果奸淫智障女不是被当场捉获,取证便成为一大难题。所以,侵害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屡屡对智障女下手。
28日,泰山区公安分局打击街面犯罪行动队巡逻到龙潭路儿童医院附近的菜市场,看到扒手王某正在作案,本想跟踪他找到同伙,却意外在他藏身的一间小黑屋里发现一名裸体智障妇女。这名35岁可能陈姓的广西籍妇女,是半年前王某从火车站领回家的。邻居说她一直被锁着,常听到她惨叫。警方在小黑屋里还发现性虐工具。
据警方调查,王某今年52岁,有多次盗窃前科,但他辩称妇女是自愿跟她回家的,并承认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王某被警方逮个正着,无疑将受到刑法的追究。但这篇消息在网上发表后,却引发了争议。现摘录部分网友的评论:“智障女也玩半年,小偷口味重,如此性虐待应遭天谴。”、“说明小偷挺有善心的。”、“总比这些智障女饿死街头无人管好。”、“你有没有看到街头流浪汉和智障人如何感想吃垃圾食物。”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智障妇女的案件,没有一般意义上强奸罪的犯罪手段,甚至是作为被害人的女方自己主动要求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可这也同样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仔细琢磨网友却抛开法律而言他的这些评论,笔者的心里真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智障女成为小偷的性奴并非个案。分析类似的诸多案例,不难看出,这类悲剧的发生,侵害人大多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不知道与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且又是生活边缘人;而被害人又无不是因贫困导致监护不到位,或因此产生摆脱累赘,抛弃智障女。
智障妇女本该是受保护受关怀的对象,如今却屡屡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因此,笔者认为,法制教育固然重要,但对智障妇女,社会应该负起更多的责任。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