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松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打假人有罪,播放虚假广告,获利千万上亿的电视台不仅未受追究,违法利益还获保障,显然有失法律公平
去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伙同另外两人以举报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威胁,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涉案金额多达24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春节期间,刘江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卷入案件中的300多家电视台,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为由,举报到国家公安部,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3日《中国青年报》)
还在去年12月初刘江案的审理中,笔者曾撰文指出,公检机关将刘江打假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退一步说,即便刘江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300多家电视台制作、发布大量的医药等类虚假广告行为。现在,打假的刘江等人因“敲诈”几百万被判刑,为他个人的贪念付出惨重的代价,而那些大肆播放虚假广告,获利千万上亿的电视台不仅未受追究,且它们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