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的,是权力而不是人,依靠的不会是个人的能力,是依附于个人身份上的权力。
审计署的审计报告称:2010年,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
报告虽然点了铁道部的名,可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他们是谁?一个人兼18家企业董事长的"个别领导",又是谁?
再来看这个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的"个别领导"。很多人关注这个人是谁,这18家企业是哪些企业,其精力怎么顾得过来,他在这18家企业都领工资吗?我更关注的是,此人的能力难道已经强到能兼任18家企业的董事长的地步?我们的人才难道真有如此匮乏吗?
即使此人真有这么强的能力,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文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