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教师
佛山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华称娱乐场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装摄像头,他表示:“在公共场所哪有隐私,如果公共场所有隐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场所有什么隐私,既然大家都能够见得光的有什么隐私呢,这些都是奇谈怪论。”(4月29日《广州日报》)
按照杨局长的意思,一切以不装摄像头为前提的公共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耍流氓”。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公共场所无隐私”。这句话可视为技术化社会管控的圭臬,有了摄像头,有了一天天升级起来的高清分辨率,公共安全等社会管理大可高枕无忧了,剩下的,无非是买多少摄像头、装在哪些位置、看风景还是看美女……
那么,公共场所真的无隐私吗?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应该包含最基本的一个前提,即“隐私是特定人的隐私”。只有隐私主体才能决定是否放弃属于自己的隐私,共同活动中的其他任何人无法“代劳”。换言之,你不能说他人不要隐私。就让他人赤裸裸地晾晒在公共信息的镁光灯下。事实上,传统的“隐私止于门前”的理念早已满足不了现代公民对权利与自由的追求,公共场所也存在某些私人场合,私生活不仅在住宅之内,也依存于外在环境之中。只要权利人相信其活动不在公众视野中,即当事人有对隐私不被侵犯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