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官网公布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案例涉及违法企业名称等信息全部被隐去,而换之以“×”来代替。此次公布的案例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供,但该局并未解释隐去企业名称的原因。此前有工商局内部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公布典型案例是为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从社会稳定出发,共建和谐的考虑。(《北京晚报》4月28日)
报道所述这位“工商局内部人士”对工商系统不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称做法的解释,显然是荒谬的。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如果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并受到政府或司法部门处罚,那么承担由此可能蒙受的信用(商誉)损失,是完全应当的,当事人或企业才可能意识到守法遵规、信用的重要性。
换句话说,如果违法违规者不用承担此方面的代价,只需要认罚交钱,那么必然会减弱当事人或企业的规则意识,在其确定违法违规可以带来更大收益、即便被抓也不损害信用的情况下,非常可能铤而走险。这样一来,消费者连市场上坑蒙拐骗的主体是谁都不知道,怎么能增强所谓维权意识和能力?
说白了,“工商局内部人士”这一番无比虚弱的解释,就因为无法找到充分依据,而不得不将市场管理这样普普通通的行政事务,往政治术语上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