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6月1日,国家就开始施行矿山企业领导与矿工“同工同下”的规定。国务院前不久又下发通知重申了这一规定。结果如何呢?就在国务院“重申”后不久,黑龙江省鸡西市的恒鑫源煤矿就发生了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两名矿长都不在井下。这表明,“同上同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现在,安监总局意欲进一步作出“无矿领导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显然是想让“同上同下”的规定落到实处。可是,能落实吗?
首先,“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不等于“有胆”行使这个权利。矿长是矿工们的领导,矿领导不下井,矿工们敢说不吗?这一次拒绝下井,下一次可能连下井的机会都没有了。更何况,拒绝下井还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逐级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