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8月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上述安监总局的规定,相当于赋予了矿工在矿领导不带班的情况下,拒绝下井的权利。然而,一旦执行起来,看似简单的“权利”终归可能还是“以卵击石”的结局。矿工的生命权益和矿主的巨大金钱利益,本身就是一场博弈。越是注重矿山安全,而矿主方就意味着日常在安全生产中成本投入得越多,也就意味着因安全隐患而停工整改的时间越多和挣钱越少。让矿工更安全,某种意义上就是矿主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维护矿工安全的“领导带班制度”本身就有阻力。
再加上现实执行过程中,习惯性的矿工权利的孱弱。很难想象,一群“拿着矿主饭碗的矿工们”,敢于挺直腰杆责令矿长跟他们一同下井。矿工权利或矿工的“拒绝下井”权利,看起来很美,但具体执行起来,在工资和福利完全由资方说了算的情况下,矿工们实际上根本不敢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