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榆林中心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如下:
为改善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榆林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东沙过境线(新210国道),南至高新区榆马大道(榆溪河特大桥)及向西延伸段,西至西环线和怀远二十一街,北至北环线,控制面积约488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坚持“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散煤洁净”的原则,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煤改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不达标的散煤(含无烟煤、蜂窝煤等),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域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煤(兰炭或型煤)。相关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三、自2019年10月15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运输、销售不达标的散煤;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散煤。
四、中心城区内销售、使用的兰炭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