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占红矿长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9-09-25
2019年7月7日,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该矿存在证照不全组织生产和发生事故后瞒报等两种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的情形,因此对李占红矿长记24分。根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成同煤集团将李占红调离矿长岗位。
2.李占红从2019年7月10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如李占红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