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都市报
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原行长赵某彬,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下属向贷款企业收取巨额“好处费”共计6420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一次性查封了赵某彬2827万元赃款,并发现赵某彬一次性支付全款购买的三套房产,还从其家中及办公地查获了64块高档手表及若干金银首饰、古玩……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原行长赵某彬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有期徒刑12年;其非法所得的全部收缴国库。
威胁提高贷款利率 向企业索要好处费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赣州市两家城市信用社原始股东和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省高院二审查明,时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赵某彬与下属刘某强商议(时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行长),打算以威胁客户将提高其贷款利率的方式,向贷款客户收取好处费。同时,刘某强提醒赵某斌,拿现金或转账不太好,安全起见,好处费只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收取。
受贿超5566万元 银行巨贪获刑12年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赵某彬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2257.16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万元、港币110150元;另外,办案机关还发现赵某彬以一次性付清方式,全款购买了位于赣州的3套房产;同时发现了赵某彬以40.66万元购买的一辆路虎私家车,以及价值为386.8772万元人民币的若干金银珠宝、古玩。
在办案机关的冻结款物清单上可以看出,赵某彬除了拥有巨额存款、豪车、房产、金银珠宝外,还对手表“情有独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