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煤炭生产、运销管理工作,规范煤炭产销秩序,神木市煤保障煤炭企业安全有序生产,按合理渠道、合法程序进行销售,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神木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产运销管理办法(暂行)。
神木市煤炭产运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点内容:
(1)煤矿复工复产时必须向能源局、所在中心煤管所提供月度、年度采掘计划、生产计划。
(2)驻矿安检员每日向所在中心煤管所汇报所驻煤矿采掘情况和实际产量,并与每月月度进行汇总统计。
(3)各中心煤管所对辖区复工复产煤矿按照月、季度回采煤量,掘进煤量进行统计。
煤炭生产、加工、和运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停止供票10-20天,并由煤炭稽查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稽查检查。
(一)存在多拉少开,一票两用、一票多用、票联乱用、票货不符、票据转让转借或者伪造票据行为的;
(二)丢失票据或者票联缺失的;
(三)不配合票据管理或者稽查工作的;
(四)有违反运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