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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0-03-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消除供电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全省煤矿发展的电力需要,做好“煤文章”、打好“能源牌”,全力推动贵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落实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以满足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着力夯实电网网架,提升电网服务水平,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达到煤矿“双回路”供电标准,不断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电力需求,为推动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省所有30万吨/年及以上公告生产和在建煤矿分阶段进行“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现煤矿“双回路”供电率100%,正常运行方式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满足《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规定。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3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双回路”供电改造(见附表)。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完成在建煤矿“双回路”供电改造。
三、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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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梳理专项整治煤矿。对全省现有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供电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列出清单,并对名单进行核对,按照用电需求轻重缓急原则,明确重点整治名单。(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相关煤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2.摸清煤矿用电需求。梳理各煤矿主配电室或矿用变电站位置,根据各煤矿核定产能,按照《煤矿“两化”改造供电保障方案》中产能对应的用电负荷标准,提出各煤矿发展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3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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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煤矿供电保障规范。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用电需求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组织编制《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规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能源规划研究中心、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4.编制“一矿一策”整治方案。供电企业和煤矿企业按照接电界面,依据《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规范》,编制“一矿一策”“双回路”供电整治方案。省能源局督促供电企业,市(州)能源管理部门督促各相关煤矿按“一矿一策”要求编制,报省能源局备案。(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相关煤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5.明确专项整治实施主体。新建、改造公用性质35千伏变电站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矿专用35千伏、10(20)千伏变电站由煤矿投资建设;多个煤矿共建变电设施的,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明确一个煤矿企业牵头投资建设,其他煤矿付费使用该设施;严禁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对跨市(州)或县(市、区)界线供电的,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属地供电局承担主要供电责任;对跨省供电的煤矿,明确由省内电网供电,供电企业协助煤矿业主制定煤矿供电方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煤矿用户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专项整治所涉及的各煤矿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三)组织实施“双回路”改造
6.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不满足双回路供电标准的煤矿,煤矿企业开展其煤矿专线、专变及矿内供电项目等建设前期工作;供电企业同步开展相关公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专项整治所涉及的各煤矿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7.积极组织实施“双回路”改造。相关供电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双回路”供电改造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供电企业应优化煤矿负荷接入系统设计审批流程,对煤矿项目负荷接入系统工程采用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方式,缩短项目审批时间。(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专项整治所涉及的各煤矿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 由省能源局牵头,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贵州能源规划研究中心、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相关人员为成员,组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建立例会制度。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双回路”供电专项整治中的统筹协调、督促调度、检查落实,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合理预留变电站站址用地和线路走廊,保障电力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将保障方案纳入各市(州)、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规划、林业规划和水利规划并滚动修编,预留近、远期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
(三)资金保障。煤矿“双回路”供电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在煤矿企业和供电企业,资金由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属于供电企业投资的,纳入供电企业投资计划;属于煤矿企业投资的,由煤矿企业自筹。
五、有关要求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供电企业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煤矿供电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办理,推广采用批量备案的形式对10千伏及以下煤矿供电工程进行核准(备案),缩短审批周期和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推动工程建设提速。
(二)加快手续办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选址、线路路径选择时要主动避让基本农田及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减少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的影响;确实无法避开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项目实施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各项手续。
(三)强化督促调度。工作专班要建立煤矿“双回路”供电改造台账,每周一调度,每月一督查,及时通报有关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能源局要定期对双回路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完成进度快、效果好的,在“两化”改造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进展慢的,对实施主体进行通报、约谈;对实施改造中不作为、不尽责、不履责行为进行追究问责。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双回路供电建设的煤矿企业,省能源局在有关资金奖补方面不予支持。
 
 


 
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规范
为贯彻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进一步保障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要素保障,按照满足煤炭行业标准为主,参考电力行业标准和煤矿行业用电标准,结合我省煤矿用电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规范,指导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保障煤矿用电需求和用电安全。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煤矿外部供电电源配置,即电网对煤矿供电部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2325—20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电力系统设计手册》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配电网规划设计规程》
《煤矿电工手册》(第三版)
    三、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技术原则
    (一)供电方案技术原则
1.煤矿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煤矿全部用电负荷。年产60万吨及以上矿井应采用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的电源线路供电。
2.为煤矿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应为煤矿专用供电线路,且该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建议煤矿自行配置应急自备保安电源,须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 )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4.煤矿供电电源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且同一煤矿的双回路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煤矿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煤矿负荷的功率因数值不低于0.9,功率因数考核点为煤矿专用变高压母线侧。在考核时,对有瓦斯发电机组的煤矿可统筹考核正向有功、正向无功、反向有功和反向无功。
7.煤矿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8.推荐年产60万吨煤矿变电站使用智能控制系统。
    (二)供电电压选择
1.原则上年产量在60万吨以下的煤矿,宜采用35千伏电压等级供电,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2.年产量在60万吨及以上、120万吨以下的煤矿,宜采用35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3.年产量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宜采用1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新建120万吨及以上煤矿,必须采用1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具体应结合煤矿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电源点的分布来确定其电压等级。
    (三)供电距离选择
1.根据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110千伏供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60千米;35千伏供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千米;10千伏供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5千米;
2.应尽量缩短供电距离,满足供电电压偏差需求。
3.若因供电距离超过上述范围,建议提升一个电压等级进行供电。
    (四)供电线路导线截面
1.煤矿用户架空送电线路导线截面应符合电力系统发展规划要求。
2.导线截面一般按经济电流密度来选择,按长期容许电流校验导线截面,同时应根据电晕、机械强度以及事故情况下的发热条件进行校验。
3.原则上年产量为30万吨的煤矿,建议采用导线截面不低于120mm2的线路进行供电;年产量为45万吨的煤矿,建议采用导线截面不低于185mm2的线路进行供电;年产量在6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的导线截面选择,应在负荷接入系统报告中论证,并以供电部门对于接入方案的批复意见为准。
4.满足上述要求后,还应进行电压偏差校验,确保煤矿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满足需求。
   (五)电压偏差
根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12325—2008)规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注:如供电电压上下偏差同号(均为下或负)时,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
2.20(10)千伏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3.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4.电压偏差考核点为煤矿专用变压器高压侧或专用开关站的母线侧。
    (六)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应结合电网具体情况,重新复核煤矿供电双回路电源能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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