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纳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案件名称:
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
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
经调查,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纳人社监询字〔2025〕第36号)。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核实该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和相关笔录后认定,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金额是5177133.99元,涉及职工199人,拖欠的时段为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纳人社监令字〔2026〕2号),该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全部改正其违法行为。只支付工资2770489.01元,涉及140人,其中有101人的工资已经支付清楚。该单位还拖欠工资3367078.4元,涉及98人。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纳人社监告字〔2026〕6号),该单位未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因此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纳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作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8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