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再次暴露了不少地方公共交通安全多方面的漏洞和短板。各地应依法保障和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尽快夯实公共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力争在每辆公交车、每列地铁列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相应的司机防护、车辆防暴设施和器材。
10月28日上午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上失控向左越过中心实线,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长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昨天,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区分局通报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结果: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不断指责、滋扰并殴打司机冉某,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抵挡还击,导致车辆急转弯失控冲破护栏坠江。(相关报道见08版)
一起造成十几人殒没茫茫大江的重大悲剧,竟缘于一名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言语冲突,进而急剧升级为乘客对司机的暴力攻击,司机还手抵挡导致车辆失控,最终坠入长江。这一结果既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同时也在意料之中。我们很多人对类似悲剧发生的场景并不陌生,造成这起悲剧的直接责任人乘客刘某、司机冉某,以及当时车上未能出面制止刘某滋扰、攻击司机行为的其他乘客,这些人都是生活在我们周围的普通人。我们很多人其实也是这样的普通人,一般情况下会表现出正常的状态,但或者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可能引发激烈冲突,或者在危难关头谁也不敢挺身而出,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这样说并非要为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中的责任人推卸责任,而是要强调类似事故并非完全出于“偶然”,因此要对造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深刻反思,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并采取切实可行、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这次事故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责任,官方通报明确了涉事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责任,认定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对方,实施了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认定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争吵和互殴,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通报认定刘某、冉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律涉嫌犯罪。至于当时车上其他乘客未能出面制止刘某和冉某的冲突,对酿成事故负有“逻辑”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严格说来他们并不直接负有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方面责任之外,人们注意到还应当有一个责任主体,但在重庆万州这辆22路公交车上却未能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