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
一、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
1、供电可靠,即要求供电不中断,2、供电安全,3、有良好的供电质量,4、有足够的供电能力,5、供电经济。
二、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1、高压不超过10000V,2、低压不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三、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
四、在井下供电中,常见的电缆故障有:相间短路、单相接地和断相等故障。
五、用于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Ω;其它电气设备用的电缆、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2Ω。
六、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七、“三大保护”: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保护接地。
八、保护类型:1、电流保护,2、漏电保护,3、保护接地,4、电压保护,5、单相断线保护,6、风电、瓦斯电闭锁,7、综合保护。
九、电气防护装置的要求:1、选择性,2、快速性,3、灵敏性,4、动作可靠性。
十、在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之前必须按《规程》规定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区部通风机。
十一、漏电保护装置的规定值:
电网电压/V 动作电阻计算值/kΩ 规定动作值/kΩ 一般保护装置与馈电开关联动时应小于此值/s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