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机电维修工“六必知”
(一)岗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依据实际存在风险增减)
基本情况: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 m,采用 支护形式,巷道断面为 形,巷道净断面积为 m2,综掘机型号 ,功率 kW,皮带机型号 ,功率 kW,耙装机型号 ,功率 kW,装岩机型号 ,功率 kW,喷浆机型号 ,
功率 kW。
1.机电触电风险
电气设备检修期间存在机电(触电)风险。
管控措施:
( 1)检修停(送)电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现场、操作方法。
( 2)检修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严禁采取约时、捎信或其它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 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执行工作票证制度,停(送)电操作应执行本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后填写停送电记录。
( 4)检修停(送)电操作,实行双牌制。
( 5)检修停(送)电操作,执行停电上锁制度。
2.机械伤害风险
机械设备检修期间存在机械伤人风险。
管控措施:
( 1)检修前,由工作负责人或其安排专人在设备操作控制台上悬挂 “检修”牌,同时安排专人打闭锁或切断控制回路电源,并在闭锁或控制回路电源开关把手上挂 “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挂牌人员在现场监护。( 2)设备试运转或检修结束,接到工作负责人命令后,方可摘牌、恢复闭锁或控制回路电源。( 3)闭锁控制回路应定期检查、试验,检修前必须对闭锁进行试验,确保安全可靠。如停产检修或长时间检修,应切断设备主回路电源。
3.顶板安全风险
掘进机电维修工工作地点位于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巷道贯通、交岔点施工、巷道修复、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顶板不完好区段,存在顶板安全风险。
管控措施:
( 1)检修前,将设备停电闭锁,检查设备附近顶板情况,并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活矸危岩。( 2)加强后路安全检查,保持退路畅通,发现顶板开裂、支护变形,危及现场安全时,必须停止掘进,及时撤人。
4.水灾风险
工作地点位于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封闭不良钻孔、老空等情况及探放水时,存在水灾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1)在工作面掘进中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原则,加强构造水情的观测。( 2)工作时发现出水征兆,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患威胁地点,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5.瓦斯爆炸风险
掘进工作面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瓦斯超限( 窒息)风险。
管控措施:
( 1)随时关注瓦斯变化,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2)检修作业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减少机械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
6.火灾风险
煤层为Ⅱ类自燃,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时,存在火灾风险。
管控措施:
掌握自然发火征兆,熟知避灾路线,发现自然发火征兆立即汇报,根据指示进行相应处置或者撤人。
7.冲击地压风险:
掘进工作面评价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的巷道;掘进工作面总体评价为: 冲击危险。冲击危险区域: m- m 为 冲击危险区域(影响因素 )。防冲限员距离 200m,限员 9 人。
管控措施:
(1)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 “人员准入制度”。 (2)进入严重( 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3)强冲击危险区域内不得存放备用设备和材料;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4)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
(二)岗点法规标准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2.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 2.0%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6.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
9.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
10.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
12.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 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
13.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⑦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⑧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
1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1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
16.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 1)非专职人员或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 2)(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断电后对于无电设备,操作人员可取下绝缘设备,正常工作。
(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
1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
1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 “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
19.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
20.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
21.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
22.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
23.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
24.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
25.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
2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8.掘进机械设备完好,装载设备照明、保护及其他防护装置 且齐全可靠,使用正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实施细则》掘进部分第二条设备管理)
29.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按照列规定实行限员管理,并实现人员位置精确定位: ①采煤工作面和顺槽超前 300 米以内不得超过 16 人;顺槽长度不足 300 米的,在顺槽与采区巷道交叉 口以内不得超过 16 人;②掘进工作面 200 米范围内不得超过 9 人;掘进巷道不足 200 米的,在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不得超过 9 人。(《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30.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五十三条)
31.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五十四条)
(三)岗点工作流程步骤
①带齐验电笔、便携仪、工具、材料等到达现场 → ②检查掘进机电设备的维修记录, 了解故障情况 → ③对掘进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定安全状态 → ④分析掘进机电设备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 ⑤进行必要的维修操作,进行实验性检验 → ⑥测试掘进机电设备故障是否解决,确认维修是否完成 → ⑦进行最终检查,确定掘进机电设备维修质量 → ⑧清理现场,带齐工具、材料,打扫卫生后离开现场。
(四)岗点施工标准
1.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必须熟悉掘进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设备的运行情况。
3.必须清楚掘进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4.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基础知识。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6.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7.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 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8.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 “有人工作,不准送电” 的警示牌。
9.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级的开关,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10.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验电笔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11.掘进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 “谁停电,谁送电” 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12.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电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好,确认所供电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可送电。
13.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14.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15.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6.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抢救,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五)岗点事故案例
1.某矿 “7.11” 点击事故
事故概况:2021年 7 月 11 日,某矿作业人员在未按规定装设保护接地线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高压隔爆开关小车回滑后形成放电电流,通过粘连的真空断路器及供电电缆将其击伤致死。
2.某矿 “7.19”一般机电事故
事故概况:2022年 7 月 9 日,某矿维运队进行接线作业时,作业人员在未戴绝缘护具、未确认停电对号牌,且未履行验放电程序情况下,右手拿内六方套筒碰触接线柱,左手碰到接线盒外壳,被高压电机致死。
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