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