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规定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①有权获得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等;
②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③有权获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等;
④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