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的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例如从事矿山开采、翻砂造型、玻璃、陶浇等作业的工人,因长期接触含二氧化硅粉尘而得矽肺,从事铅冶炼、蓄电池、铸铅字等工人,因接触铅烟、尘而患铅中毒等等。
1957年我国卫生部公布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了14种职业病,以后,有关部门又补充规定4种。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修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重新规定了现行的职业病名单。
(4)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名单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新规定中的职业病范围,共包括9类、99项。具体如下:
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人包括砷化氢);
10 砷化氢中毒;
11 氯气中毒;
12 二氧化硫中毒;
13 光气中毒;
14 氨中毒;
15 氮氧化物中毒;
16 一氧化碳中毒;
17 二硫化碳中毒;
18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19 工业性氟病;
20 氰及其腈类化合物中毒;
21 四乙基铅中毒;
22 有机锡中毒;
23 羰基镍中毒;
24 苯中毒;
25 甲苯中毒;
26 二甲苯中毒;
27 正己烷中毒;
28 汽油中毒;
29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0 二氯乙烷中毒;
31 四氯化碳中毒;
32 氯乙烯中毒;
33 三氯乙烯中毒;
34 氯丙烯中毒;
35 氯丁二烯中毒;
36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7 三硝基甲苯中毒;
38 甲醇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