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⑴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⑵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2006年6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