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掘进机司机在开动掘进机前,不发出信号,不检查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情况的。
32、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不切断电源和磁力起动器的;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33、修复独头巷道时,不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的。
34、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综掘面50m,炮掘面20m,不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35、掘进工作面拉门或贯通前,对电缆、管线、设备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36、领用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乱扔、乱放或丢失的。当班剩余的雷管不送回爆炸材料库而私自藏匿的,或偷盗雷管、炸药的。
3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38、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旗、不设警戒栏的。
39、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人员。
40、放炮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41、通风系统内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扩散风、老塘通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供多头作业的。
42、损坏通风设施的。
43、采煤工作面终采后45天内未及时封闭的;或掘进工作面产生的盲巷等未及时封闭的。
44、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的。
45、井下通风巷道出现积尘堆积的(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
46、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私自调整监测传感器;监测传感器不按期标校的。
47、故意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8、井下地点无风作业的(含局扇停风不撤人)。
49、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50、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预兆而继续作业的。
51、防突采掘面回风侧设置调量门的。
52、井下一组风门同时支开或应设闭锁而没上闭锁的或闭锁失效的。
5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5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的。
5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5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的。
57、擅自在井下拆卸矿灯或发放不完好矿灯的。
58、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护接地装置的。
59、检修电气设备“借光”作业的人员。
60、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车外、车上操作的。
61、人车运送人员的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的。
62、乘车人员将不准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或将身体露出车外者。
63、违反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擅自闯红灯不听劝阻的。
64、小绞车地锚不牢或损坏、回柱绞车不安装防护网;或四压两戗不全不牢固进行作业的。
65、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票制度,无牌停送电的。
66、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
67、对不使用保护,强行送电的。
68、使用钢丝、铁丝或其他导电材料代替熔断丝的。
69、使用不规范的销轴、钢丝绳连接矿车的。
70、不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
71、用皮带运送设备、物料的(不含能运送物料的皮带)。
72、清扫运行中的皮带机滚筒货的,皮带机运行时捡取任何物件的。
73、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74、采购出售变质食品的。
75、培训班学员故意扰乱教学秩序的。
76、施工作业不执行“三项制度&r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