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25.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26. 矿井总风量不足。
27.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28.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29.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30.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31.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32.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3.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34.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35.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36.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37.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38.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39.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40.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41. 采煤工作面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42. 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43.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44.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
4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46. 使用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47. 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48.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