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头起吊重物离开地面未鸣铃警示;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同时进行两个及以上方向操作。
127.吊车、自卸车等行走时未将力臂收回。
128.烧焊作业前未按措施要求对周围的设备、电缆(线)、油管、钢丝绳进行防护,未清除易燃物。
129.烧焊作业现场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动火点不足10m;氧气瓶、乙炔瓶距离不足5m;灭火器材不齐全、不完好。
130.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没有安装回火逆止器;压力表、安全阀、防裂圈不完好,进行烧焊作业。
131.电焊机低压侧接线不使用接线鼻或虚接;电焊作业不使用专用地线;井口或井下电焊作业,地线不直接搭接在焊件或承接焊件的金属物上;使用的电焊钳把接线裸露;烧焊时漏电、漏气。
132.设备、管道内烧焊时,未在设备外部点燃、熄灭焊枪。
133.烧焊作业未按规定检测瓦斯浓度;烧焊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或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
四、采掘开修部分
134.敲帮问顶未设置专人监护;不使用专用长柄工具找顶。
135.抬单体、工字钢、轨道、圆木等重物下肩时抛、扔。
136.用物件敲砸带压水管截止阀。
137.片帮、漏顶未采取防护措施或在片帮、漏顶处进行其他作业。
138.擅自拆除或挪用在用的支护单体、木点柱、棚梁(棚腿)、拉条等。
139.棚腿、点柱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进行卧底。
140.带式输送机机尾、扫煤器清理不及时造成煤(矸)摩擦带面; 带式输送机H架悬空未吊挂或垫实在皮带下卧底。
141.采煤机、综掘机、耙矸机、侧装机、液压钻车启动时,未发启动信号。
142.煤仓内、煤仓(小眼)上口护栏内作业不戴保险带;井盖门、翻矸台周围护栏或挡板缺损,吊盘、翻矸台、封口盘空洞未封闭,回风口护网、防护盖损坏继续作业。
143.违反规定打旱眼。
144.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未打紧打牢。
145.风锤、锚杆钻机在脚手架上作业,未采取防坠措施。
146.锚杆(索)未按措施规定进行二次防护。
147.采煤机割煤时,滚筒上、下5架范围内,在支架前立柱与电缆槽间行走或逗留。
148.采煤机割煤时,超过措施规定距离超前收起或滞后伸出伸缩梁(护帮板)。
149.在采煤机机身处强行抵车;抵车时人员进入支架前方;从两头向中间抵车。
150.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有人作业时,上、下10架范围内检修或操作支架;支架前、支架间有人时移动该支架。
151.相邻支架同时进行移架; 操作支架后,未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或闭锁。
152.使用单体进行调架、移架、辅助推移刮板输送机、蹬棚腿、机头(尾)压车进行二次注液(稳柱后)加压时未采用远程供液。
153.支架截止阀未关闭处理支架故障;支架检修工检修后部件恢复不全; 工作面高压胶管连接头未进行二次防护。
154.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挑棚不符合措施规定;在用单体支柱三芯阀对着人行道;单体支柱活柱行程小于200mm或超高使用;卸单体时未使用专用工具。
155.采煤工作面撺大棚前未采取防坠措施;抵车后,跨机头、机尾大棚单体未及时补打。
156.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安设防护设施。
157.使用转载机移采煤工作面输送机机头(交叉侧卸式除外)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
158.采煤工作面拉移转载机时未对转载机停电闭锁挂牌。
159.采煤工作面链板机运机行时,人员在正对链板机头处逗留或作业。
16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切顶支柱数量不足。
161.采煤工作面开关列车间没有按规定连接;开关列车静止状态时没有按规定固定;挪移开关列车时人员站在列车上或未撤离到警戒位置以外。
162.采煤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乳化液(浓缩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乳化液泵吸空。
163.高压胶管断丝未进行防护或更换继续使用。
164.爆破、喷浆、注浆作业时未保护相关设施、管线。
165.综掘机、耙矸机作业时无前探照明。
166.综掘机作业时未装设急停按钮或按钮失灵。
167.综掘机司机未按切割顺序切割煤(岩)体。
168.综掘机运行时,人员上下机体或站在旋转台上;非指挥人员在回转台后方的机身两侧作业或停留。
169.单手操作锚杆(索)钻机;锚杆(索)钻机钻进时,人员站在手把回转范围内;眼内钎杆未固定牢固就脱离锚杆(索)钻机;未对锚杆(索)钻机采取防倒措施。
170.安装锚杆(索)时手扶垫板进行作业;站在锚杆(索)眼口正下方安装锚杆(索);张拉锚索时人员站在张拉仪油缸正下方;张拉过程中直接用手扶锚索张拉仪油缸进行作业。
171.迎脸防护方式、防护面积或防护网固定不符合规定。
172.锚杆(索)的扭矩或预紧力、锚固剂数量、搅拌时间、锚固剂型号不符合措施规定;锚索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张拉。
173.锚杆(索)网巷道迎头5m范围内,锚杆(索)失效当班未处理。
174.顶板锚索未生根在稳定岩层中或在稳定岩层中生根长度不符合要求。
175.不按规定执行岩性探测;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安设。
176.顶板破碎或逮顶煤架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超前支护。
177.上下山掘进架棚支护,前探梁不按规定采取防窜落措施。
178.上下山施工使用绞车移耙矸机前,耙矸机与绞车钩头未连接固定,提前解除耙矸机生根;移耙矸机后,耙矸机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就摘除钩头;上下山施工耙矸机后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挡;不按规定设置耙矸机司机护身板。
179.耙矸与迎头平行作业时,回头滑轮与作业地点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耙矸机固定不符合措施规定;耙矸机导向滑轮、回头滑轮、闸把连接杆不用专用销。
180.钢丝绳打结、断股,护栏未全封闭继续使用耙矸机。
181.耙矸机停止作业,司机离开后闸把未取下或远程开关未断电。
182.使用风锤打眼时,人员从钻杆下方通过;交叉打眼、骑锤打眼;轮廓线未画或不符合规定、未定周边眼位置进行打眼。
183.扫眼时,人员站在眼口正前方。
184.迎头装药时,一只脚站在梯子上,另一只脚站在迎脸或帮部锚杆上作业。
185.放炮崩倒、崩歪支柱(支架)未及时处理而进行其它作业。
186.喷浆机出口、喷浆管连接不符合规定。
187.注浆机拌料桶运转时,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桶内。
188.锚喷支护巷道,喷浆前不冲洗岩面;锚杆垫板未紧贴岩面、锚杆预紧不符合规定进行喷浆。
189.架棚作业时,前探梁未楔紧;挖腿窝无人监护,未提前对肩窝、帮部采取有效防护;不按规定使用拉条、撑木等防倒措施;支架附件不齐全;架棚巷道空帮、空顶未填实;棚卡螺母扭矩达不到要求。
190.改棚时,未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同一棚的蹬腿作业两帮同时施工。
191.拆除巷道点柱、挑棚前未在其周围进行加强支护。
192.斜巷内巷修、起吊、装卸作业点上下未安设防滚物设施;斜巷上下段同时作业,安全距离不足,未采取防窜矸措施。
193.注浆或涨拉时,压力表损坏继续使用。
五、其它部分
194.工件、刀具、夹具及专用工具等未装夹牢固启动设备;直接用手清除铁屑。
195.车床卡盘装卸工件时电机未停电;车床运行时工件正前方站人、身体靠在车床身上、隔床传递物件;加工超长工件没有防护设施。
196.刨床刨削过程中,头、手伸到车头前检查,站在刨床床面、台面、刀架上和行程范围内。砂轮机磨削工件使用有裂纹、磨损超限、松动或不圆的砂轮片;磨削时身体正对砂轮机、不戴手套。
197.机械设备往汽车上装载货物时,汽车未停稳制动或司机将身体探出驾驶室外,检查、检修或其他人员上、下汽车;地面车辆下坡时空挡滑行;停车后未使用刹车装置。
198.铲车、叉车转弯时不打方向灯,靠近行人时不鸣笛示警,工作中搭载人员,作业半径内人员逗留,装载未停稳车辆。铲车尾部回转半径内停放车辆。叉车抬举重物时周围人员没有撤到安全距离外,没停稳就重物落地。
199.压滤机未停电,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入滤板间。
200.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板。
201.瓦斯(燃气)管路阀门(开关)的标识牌与实际不符;瓦斯管路置换气时,停气打闷板未挂牌安全确认。
202.瓦斯发电机组调压阀后端负压绝对值大于1kpa;停机后阀门未复位。
203.低浓瓦斯发电未按规定开启细水雾。
204.瓦斯气表或管接头漏气未处理。
205.凝水缸、调压柜、进气系统、中压管网等积水未按规定排放。
206.擅自调整调压柜供气压力。
207.选煤系统刮板机安全防护盖板检修后未复位。
208.火车调度绞车运行时,距钢丝绳2m以内站立或行走;站在车皮车沿上进行采样;钻越火车车底。
209.穿拖鞋、高跟鞋驾驶机动车辆,加油时不熄火,在特定区域未按规定鸣笛、超速行驶。
210.恶劣天气、超载、擅自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开船。
211.人员停留在运转的收割机、旋耕机及拖拉机前方10m内。
212.操作大棚卷被机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按钮。
213.人员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站坐;跨越洞口及临边栏杆。
214.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未交由专人保管。
215.使用高温设备、配制强酸强碱溶液及蒸煮溶液时未按规定操作;从浮沉室加热炉取热水时未关闭电源开关。
216.仓储库房等重点防火单位人员离开后未按规定切断电源。
217.在加油(气)站、瓦斯发电及储运系统、选煤厂原煤系统、瓦斯抽采泵车间使用手机。
218.作业人员登上倾角≥5°筛面前,出料溜槽口格栅未打到封闭状态;进入加压过滤机仓或溜槽内作业,无人监护。
219.地面高电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等超长物件;地面电缆沟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地面电气开关柜门未关闭落锁;电缆进出口未按规定封堵。
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
一、共用部分
1.集团公司界定的16种违章指挥行为。
2.酒后上岗。
3.携带烟草入井;携带点火物品进入禁止区域(烧焊火种除外)。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5.无规程措施施工。
6.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使用)牌后继续生产或使用。
7.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提升司机及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8.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以及班(队)长等管理人员采用辱骂、恫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报复。
9.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机电设备各类安全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检查、试验的记录与实际不符。
10.盗用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消防、监控等安全生产设施。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12.擅自停、开局扇。
13.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15.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6.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17.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未经标准气样校准,直接使用遥控器校正瓦斯传感器。
18.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悬挂瓦斯传感器。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19.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0.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21.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22.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23.煤孔采用压风排渣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24.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正对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25.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26.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7.人为丢失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数据。
28.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29.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
30.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1.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32.擅闯放炮警戒。
33.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34.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35.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36. 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链)。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斜巷重车或串车掉道擅自处理。在斜巷轨道上采用滑行方式运输。
37.斜巷挡车装置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巷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斜巷上口阻车器与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处的挡车装置不能闭锁。
38.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开关列车或耙矸机。
39.无极绳绞车(卡轨车)钢丝绳牵引运输时,在封闭区域内作业或行人(跟车工除外);无极绳运行线路内停放车辆未用锚链或钢丝绳锁在轨道上。
40.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发出警号。
41.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挂)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机车异轨抵车。用机车或矿车顶开风门。
42.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运送带有尖角、管子、轨道等长物料车辆直接与机车司控室连接。
43.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44.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45.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46.检修电气设备未切断上一级电源并闭锁挂牌,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本级电源并闭锁挂牌。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47.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者不站在绝缘台上。
49.三台及以上间距不大于10米的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
50.未停电情况下,检修带式输送机或在无极绳绳道内进行检修、装卸等作业(有专项措施除外);断开(连接)带式输送机未使用专用装置固定胶带。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触摸、清理正在运行设备的运转部位。
51.起重提升设备、绞车(含无极绳)、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52.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
53.采煤机因故暂停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未断开其隔离开关,未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54.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无专人指挥;反井钻施工煤仓及溜煤眼,扩孔作业时,下方5米范围内有人作业或停留、观察、通过。
55.在井筒范围内或登高(2m及以上)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
56.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乘坐运行的刮板输送机。
四、采掘部分
57.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58.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9.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